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3-12-31 03:03:33 来源:资讯中心

  原标题: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3年12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热情参加,并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1月29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促进本市生态旅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生态旅游的规划引领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政府扶持与市场促进、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促进生态旅游发展涉及自然保护地等管理区域的,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旅游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并获得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工作原则】生态旅游应当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规划利用、突出特色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利益共享机制,引导群众参与生态旅游产业建设、经营和服务,社会、企业、居(村)民、旅游者共享生态旅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建设成果。

  第六条【政府职责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旅游的组织和领导,将生态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促进生态旅游与相关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生态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生态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生态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促进生态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评估】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并对规划执行情况做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产业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旅游与文化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地方特色生态旅游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文化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遗迹,深入开展特色地域文化挖掘、开发和研究,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优良历史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康养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森林、中医药等生态资源,培育森林康养、中医药保健、富硒绿色食品养生、旅居度假、体育赛事等旅游新业态,开发康养旅游产品。

  第十四条【乡村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共享生态农庄、特色民宿、休闲采摘、农事体验等新业态,建设乡村旅游示范镇村。

  第十五条【红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利用和传承红色旅游资源,鼓励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教育等旅游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水上旅游】鼓励和支持利用河湖、湿地等生态资源,开发汉江沿线风貌游览等水上旅游航线和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等水上旅游产品。

  第十七条【工业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毛绒玩具、富硒产品等工业资源开发工艺流程展示、观光、科普体验等工业旅游项目,引导工业旅游和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研学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依托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培育研学旅游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资金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用地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旅游发展用地需求,统筹布局生态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生态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项目用地。

  第二十一条【人才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机制,促进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旅游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合作建设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二条【宣传推广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旅游产品市场开发、推广、营销等活动提供平台支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态旅游经营者参加推介会、博览会等活动,宣传、推介本地生态旅游产品和生态旅游形象。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平台扶持】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

  鼓励旅游市场主体建设和推广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使用网络信息查询、预订、支付、评价、投诉等功能,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产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引导旅游企业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各类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十五条【旅游线路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生态旅游发展空间布局,建设汉江亲水长廊、沿江环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秦巴生态旅游廊道,加强与毗邻地区合作,促进生态旅游联动发展。

  第二十六条【旅游商品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桃工艺、富硒茶、绿松石、汉江石等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丰富旅游消费市场。

  第二十七条【特色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民间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资源,举办中国安康汉江龙舟节等特色节庆活动,开发和培育特色旅游品牌。

  第二十八条【地方美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安康特色美食制作技艺,开发具有安康特色的餐饮项目,扶持特色餐饮品牌,建立本地特色美食品牌推荐名录,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安康美食内涵。

  第二十九条【夜间经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滨水空间、商业设施、剧院剧场、休闲街区等载体,丰富夜间消费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延长开放时间,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秦岭巴山地区、汉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防治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公共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旅游绿色发展。

  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连接景区、旅游区、旅游村镇的道路、停车场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公路改造为旅游观光公路。

  在中心城区、旅游重点城镇建立旅游服务中心,形成市、县、景区三级旅游服务集散体系。

  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标准建设】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制定生态旅游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方式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第三十三条【旅游志愿服务】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信息咨询、文明旅游引导、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执法信息共享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查处旅游投诉纠纷和旅游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旅游安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旅游高峰期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三十六条【旅游市场诚信建设】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监督】旅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游者义务】旅游者进入旅游目的地,应当遵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旅游公约,爱护旅游环境和设施,自觉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

  第三十九条【引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旅游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习亲临安康考察,作出“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的科学论断,强调安康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我市加快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转型升级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路径。2022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习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实际,起草完成《条例》。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吸收借鉴省内外各地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委托安康学院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同时,邀请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等高校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在前期立法调研中,调研组赴汉滨、石泉、岚皋、等县区召开8次立法调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石泉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召开5次立法起草讨论会。通过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意见征集表等方式,多次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旅游专家学者、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从业人员代表、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律顾问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征集表、立法征求意见复函60份,其中提出修改建议19条。2023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会议提出4条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送审稿。

  《条例》共分为总则、规划引领与产业发展、政府扶持与市场促进、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生态旅游定义、工作原则、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各机构职责等内容,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引领与产业发展。坚持规划引领,明确规定规划编制、规划评估;着重促进产业融合,从文化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水上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推动各产业、各要素与生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政府扶持与市场促进。主要从资金扶持、用地扶持、人才扶持、宣传推广扶持、信息化平台扶持等方面规定政府扶持举措;同时规定市场主体建设、旅游线路建设、旅游商品扶持、特色活动、地方美食、夜间经济等市场促进措施。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建设、旅游志愿服务等服务保障措施;同时从监督管理、旅游安全、旅游市场诚信建设、行业组织监督、旅游者义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上位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立足于“促进法”定位。聚焦“促进什么”“怎么促进”两条主线,围绕促进生态旅游发展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重点在产业发展和政府扶持两大关键环节发力,从人才、资金、政策、监管等核心要素层面予以扶持保障。旨在发挥各种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积聚各方力量,促进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我市地方特色。以聚力打造千亿级生态旅游产业集群为目标,对具有安康特色、体现安康特点的生态旅游服务产品、商品、特色活动、特色美食等作出规定。对生态旅游与文化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水上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的融合发展提出要求,提升生态旅游+ 的深度和广度。

  (三)未新设立行政处罚。《条例》主要强化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态旅游和相关旅游产业促进发展的鼓励、支持、引导和扶持,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因此,未设新的行政处罚;上位法已有的处罚主要集中在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上,从本条例立法目的角度考虑,在草案中未引用相关禁止行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