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头条丨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草局工作总站发公告

发表时间:2024-03-10 20:46:56 来源:生态管护

  原标题:威头条丨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草局工作总站发公告

  为规范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研究起草了《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保障生态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的发挥生态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受聘在乡村从事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最重要的包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天然林资源保护管护员等各类政策性的护林员,以及其他非政策性乡村护林员。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小组,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相关的规定护林任务的情况下,鼓励其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发展林业产业,增加个人收入。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在同等条件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能优先聘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并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该依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并将召开村民会议情况、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站。

  乡镇林业站对村民委员会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不是聘用。

  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聘用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聘用期限、劳务补助、考核奖惩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和确认后,予以续聘。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和本人。

  (二)了解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及时报告管护区域内草原、湿地、荒漠植被和野生动植物遭受破坏的情况;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应当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原则上不可以随意降低。

  第十四条各地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简易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因履行管护职责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站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有政策法规、岗位工作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能力。

  第十九条乡镇林业站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有生态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并及时统计分析和更新生态护林员有关数据。

  乡镇林业站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生态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有生态护林员3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况, 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置, 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生态护林员在巡护过程中,不履行管护责任, 造成森林资源遭受破坏与损失的,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劳务补助、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聘在乡村从事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的草原、湿地、荒漠植被等资源管护人能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