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2-16 06:47:41 来源:森林培育

  《三亚市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经六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试行办法》及《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理设置和组织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重点公益林区秩序,促进我市生态建设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第四条护林员原则上应在重点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也能够准确的通过管护的实际要,聘请具备林业管理技术,熟悉林业政策法规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亚市辖区内的省属国营农场及委托市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省属国有林场,有具体经营单位的,由本单位推荐,按审批权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具体经营单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推荐,按审批权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林,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推荐,由辖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个体林,由个体申请,辖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审核,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护林员聘用条件一般为: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林业常识,有责任心、事业心,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当地适龄农民、退伍兵及大中专毕业生第一先考虑;在基层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可适当延长到55周岁。

  第七条护林员的招聘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及就近招聘的原则,并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管理单位应对应聘的护林员认真考核、筛选或政审,有必要时采取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等方式择优录用护林员;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经批准拟上岗的护林员名单及花名册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招聘的护林员经批准后,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农场、自然保护区,应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将公益林地块落实到每名护林员,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同时颁发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工作证。

  第八条护林员管护面积,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管护难易程度、重点公益林的自然地理情况、地形地貌、行政区域等划定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人,一般沿海地区500―2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山区2000―3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护林员的具体管护面积。

  第九条护林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工作站、森林所有(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能够继续聘用。考核内容与方法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护林员审批权限,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制度,对护林员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林地、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基层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日常性的岗位培训。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海南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二)负责定期巡护本管护责任区山林,每月不少于22个工作日。必须填写巡山护林签到表和工作记录簿,记载当天公益林区域发生的详细情况,尽职尽责地做好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

  (三)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站开展本辖区内的造林、抚育补植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站开展本辖区内的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的检查验收、资源监测等;

  (五)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辖区林业工作站(公益林管护机构)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并热情参加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六)在责任区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应及时报告辖区林业工作站和市林业主管部门;

  (七)预防、发现和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案件和违法侵占林地等森林案件;

  (十)对本责任区及其周边其他林地内发生的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有效制止,同时积极完成市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护林员报案程序: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负责管理的技术管理员和辖区林管机构负责人,由基层管护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做好防控措施,同时上报辖区人民政府(或农、林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基层管护单位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以教育警告为主,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案。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由基层管护单位林管机构填写报案书后于案发48小时内将情况书面上报市森林公安局,重大案件应同时报市林业局。

  (一)对盗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护林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各公益林管护单位配合。季度考核由各公益林管护单位自行组织,市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督查队对基层护林队伍进行实地核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六条护林员考核按《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市林业主管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工作站,要根据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域的真实的情况,建立和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管护网络体系,结合当地地形地貌,设计和明确具体的巡山路线,护林员的管护方式办法能够灵活多样,可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或者成立护林小组以及分散护林等形式,对重点公益林实施管护。

  第十八条阻碍护林员依法管护的,或打击报复护林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除合同,达到涉林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全年累计导致责任区范围内,滥伐林木达到5立方米或幼树100株的,或盗伐林木达到1立方米或幼树50株的,或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2立方米或者3株的,或致使国家保护植物被采伐、毁坏的,予以解聘;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1亩以下,扣减当月工资的10%,全年累计达到5亩的,予以解聘;

  (三)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过火面积5亩以下,扣减当月工资的10%,全年累计超过50亩以上,予以解聘;

  (四)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每次扣减当月工资的5%,全年累计超过5次以上,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扣发全年20%的绩效工资外并解除合同,扣减的工资用于奖励绩效优异的护林人员。

  第二十一条专职护林员定员定额定岗应遵循以下原则:专职护林员管护面积一般控制在3000亩/人内,最高不超过5000亩/人;劳务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水平,不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办事员级别工资水平,并根据当地的物价总水平逐年适度调整。

  护林员的劳务费或管护费,根据管护面积、难易程度以及结合当地实际工资标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确定。护林员管护费(工资)实行绩效挂钩制度,每月发放80%,剩余的20%待年终考核评定称职后一次性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按《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专职管护人员30名,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