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12-10 21:28:37 来源:森林培育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建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林长制的实施建议〉》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国家级贫困县区包括同心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和纳入深度贫困片区的中宁县、沙坡头区部分乡镇村。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管理机制,纳入林长制管理,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各县区能够准确的通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对生态护林员予以其他扶持措施。

  (四)生态护林员选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中有财政供养人员不能选聘生态护林员。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7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申报。各县区应当制定统一的申请审批表。合乎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脱贫人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林草、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当地森林草原现状,对合乎条件的人员做评定,研究确定拟聘生态护林员。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做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7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拟聘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动态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态护林员的续聘、解(补)聘。

  生态护林员一年一聘;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与选聘程序一致,续聘工作程序应在聘期结束前完成。

  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办理解聘手续。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同时予以补聘。解聘和补聘及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主动要求退出;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长期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实行生态护林员动态月报机制,动态月报每月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遇有节假日顺延,顺延不超过3天。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对管护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疑似因疫病引起的野生动物异常或死亡等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违反草原禁牧封育条例和草原管理条例等破坏资源和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 考核监督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并且开展生态护林员履职检查督导工作,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包括巡护、考勤、考核方式、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考核奖惩等内容。生态护林员考核指标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管护时间是不是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有效地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乡镇根据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和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考核意见,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不得无故延后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及时报告有害生物发生、森林火情、及时制止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救治、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生态护林员应予以奖励。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做检查考核;提出分县区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工作。第六章 保障管理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生态护林员每年培训1-2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并且开展岗位工作职责、法律和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乡镇有关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通过村级林长、护林小组、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监督管理。鼓励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县乡两级要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对动态变动情况应及时来更新上报。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依照国家补助每年人均1万元的标准,考核后按管护协议兑现。(一)各县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拨付及时,确保支付进度;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应采取“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各县区应当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防火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各地可在合乎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热情参加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16〕218号)发布的《宁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