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18 17:49:13 来源:森林培育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样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一定要遵守本办法。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完整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ECO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能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能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逐步的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发展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达成目标并达到质量发展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时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理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逐渐完备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或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04〕149号)同时废止。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