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率先出台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3-23 08:07:55 来源:企业公告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1月6日讯 近日,《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由安徽省林业厅正式印发实施。这是全国迄今最早出台的生态护林员省级管理办法。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了解,2016年9月以来,安徽省通过县(区)、乡镇、村组审核筛选,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贫困县(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11484名生态护林员。为规范和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实现生态扶贫脱贫与森林资源管护双赢的目标,结合一年来的具体工作实际,安徽省林业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办法》。

  《办法》明确生态护林员门槛包括:已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办法》规定,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有关要求确定是不是续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范围、具体任务、职责、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充分的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6〕17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7〕123号)和《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林造函〔2016〕721号),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区)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护林员。贫困程度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优先考虑。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集体公益林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兼顾商品林和生态区位一般的地区,集中安排。

  (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管护活动。

  (二)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具体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下同)协助完成。

  (一)公告。乡镇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行政村和村民组等地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二)申报。合乎条件的贫困人员依据自己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四)考察。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进行考察。

  (五)评定。在考察基础上,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合乎条件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在其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问题或者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县(区)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审定确认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扶贫部门汇总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有关要求确定是不是续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范围、具体任务、职责、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七条 对林业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进行宣传,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区的林地和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重点管护,定期向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汇报护林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对管护区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生森林火情、火灾,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并对轻微火情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扶贫等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对选聘结果负责。乡镇政府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组织,制订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承担生态护林员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组织并且开展本乡镇生态护林员上岗和业务培训,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努力配合并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并报乡镇政府审定。每一名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应佩戴统一的护林员袖章等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宣传、护林等情况,由生态护林员本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本乡镇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可实行季评和年度总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区)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乡镇申请年度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聘用合同,考核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违规违纪等行为、森林资源管护开展情况、当地群众满意度等,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各地可以建立生态护林员奖惩激励机制。

  (二)不遵守聘用合同,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出现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解聘的生态护林员或已经脱贫并且能巩固2年以上的生态护林员,乡镇政府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因解聘造成生态护林员名额空缺,由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补充选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乡两级生态护林员专项管理档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乡镇政府负责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生态护林员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第二十三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等情况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拨付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的依据之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支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或改变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档案、标志、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材料、基本装备等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生态护林员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确定按季度或半年分次由县财政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探索开展生态护林员保险工作,为生态护林员因履职或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提供救助与补偿,建立生态护林员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林业、扶贫等部门监督。县(区)有关部门组织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