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森林法》学习体会及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4-26 07:00:21 来源:党建之声

  森林是陆地ECO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完整,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逐渐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意义。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是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林业建设,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要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公园。修订后的森林法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涉及森林资源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本次森林法修订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同时,林业必须改变传统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调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是推动林业高水平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总体上仍然缺林少绿、森林质量不高,森林ECO的多种效益没有充分的发挥。本次修订,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ECO为目标,科学设立规划体系,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按照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划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并采取不同保护管理措施;制度引导科学经营,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保障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类别)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森林权属制度、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资源保护制度、造林绿化制度、林木采伐制度和监督保障制度)。概括起来讲新森林法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就是“两条主线、六大制度”。接下来我汇报内容也是围绕“两条主线、六大制度”,结合这些年来在林业部门的工作实践和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的工作实际,将新《森林法》内容重新排序,按“两条主线、六大制度”的顺序进行所谓的“解读”,不求专业严谨,但求通俗易懂。

  一是森林权属制度(也就是两条主线的第一条主线,国有林和集体林)。第二章森林权属第14至22条,这是新增加的章节,旧《森林法》虽然对权属证书的核发、森林资源的流转、林权的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分散在不同章节,不系统不全面。这一章主要包涵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权利登记、权益保护、基本义务、国有林使用权取得、集体承包林地林木权利、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营林收益、争议调处、权益补偿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的重点有4个方面:

  1、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也就是森林资源所有制形式有两种: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这是由母法、根本宪法规定的,也就是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除了宪法规定外,在党章里面也有明确的表述,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所决定的,包括这次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分配的方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也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大创新。

  2、权利的登记,第十五条,林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市级对应的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对应下来,我们全市的17个国有林场由各县的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我们贵州,2015年就慢慢的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9年9月21日,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这项工作纳入了今年国务院大督查的内容,年底前完成,央视新闻也进行了公开报道,孙志刚书记、谌贻琴省长对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出作重要批示,这项工作涉及林业部门资料的移交,根据《遵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调研督导情况的通报》(遵不动产组办发[2020] 4号),我市赤水、务川等县未按时移交林权登记档案。

  3、争议调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个人之间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调处。这条法律规定了争议调处的三种情形,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第三种情形居多,也就是个人之间。自2019年市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划转以来,争议调处骤减,但仍然有老百姓因为林权纠纷来,去年到现在,大概接待了十几拨,有些胡搅蛮缠有时要反反复复扯半天不走,中午还要招待到食堂吃饭,为此,我专门梳理出了关于纠纷调处的政策依据,公安部:公民32条禁令。

  举例:上周二,汇川区团泽镇有两个老百姓到我办公室来,之前他们跑到省局,省局领导直接打电话给我,让我来接访。

  4、营林收益,第二十条,规定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城镇居民自有房屋庭院,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的收益权。

  森林权属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能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体现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两条主线的第二条主线,公益林和商品体林)。第六章经营管理47至65条,主要包涵公益林划定和划定原则、公益林经营、商品林范围、商品林经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限额、采伐条件、采伐许可申请、核发机构、采伐材料申请、核发条件、采伐要求、融资信贷、森林保险、森林认证、木材经营加工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的重点有14个方面:

  1、森林经营原则,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ECO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本次森林法修订将“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在“总则”第六条中予以明确,总则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是此次森林法修订的重点,前面放讲了它是贯穿此次修法的一条主线、公益林划定,第四十七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最大的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法律定义)

  3、公益林划定原则(8个),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具体到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区划界定作业规程很多,《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业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等,这方面佘主任是专家,她以前管公益林。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做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公益林实行的是地籍化、矢量化管理,要调整非常难,国家级的要报国家林草局同意、地方级的要报省林业局同意。今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到赤水督察,发现赤水公益林面积变化大作一个问题已反馈给省林业局,关于这一个问题,一会我还要作专题汇报。

  4、公益林经营,第四十九条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规划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5、商品林范围,第五十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一)以生产木材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6、商品林经营,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能采用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规划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了公益林与商品林法律定义、划定原则、经营管理方法(分类经营),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在分类经营方面要把握的四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公益林方面。对于公益林,核心就是严格保护,但是,严格保护公益林并非排斥科学经营,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低质低效林,应当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严格保护基础上,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规划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但在开展低质低效林改造时,不能将天然次生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视为低质低效林。《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地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提出:“加强退化林修复。充分的利用自然力,采取人工促进等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低质低效林做改造。对于退化防护林,采取小面积块状皆伐更新、带状更新、林(冠)下造林、补植更新等方式来进行修复,配置形成混交林,促进ECO正向演替。对于低产用材林,采取更替改造、抚育间伐、补植补造等措施,增加珍贵树种、优质高效用材树种,一直在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对于低产经济林,进行品种改良、土壤改良,加强水肥管理,及时整枝修剪、疏花疏果,促进增产。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作业规程,禁止以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为名,将天然次生林改造为人工林。”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府部门规章角度,都对公益林的经营和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二是商品林方面。对于商品林,核心是依法自主经营。新《森林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经营者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采用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商品林也要兼顾生态效益,商品林可以皆伐,但是应当严格控制。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地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提出:“推动采伐利用由轮伐、皆伐等向渐伐、择伐等转变,确保森林恒续覆盖,提升森林ECO的质量和稳定性。”

  三是生态安全方面。针对有的地方造林不科学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新《森林法》规定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在作造林作业设计的时候肯定要从源头上把好苗木质量关,要科学确定树种、林种,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藤则藤,不能有什么苗就栽什么树,要立足本地适生苗木,少用外来苗木,多造营造混交林,维持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安全。

  举例两个例子,是我在造林科亲身经历的:1、胺树,桉树是一种侵犯性很强的外来物种,生长速度很惊人,生命力顽强,会抑制其他的生物的生长,由于其速生特性,生长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水份和营养,导致土地沙化和营养流失严重,所以只要桉树生长过的地方,一般其他的生物都难以生长,造成森林生态单一和物种生态危机。在民间,桉树又叫做“缺德树”,被称为植物界的“蝗虫”、“吸血鬼”和“抽水机”等,桉树的树叶和树皮富有丰富的油,极易脱落,这些都使得桉树聚集的地方很容易发生火灾,而桉树本身不怕火,高温加热的土壤,使得种壳开裂、发芽又继续生长。有有经验的人指出,去年澳洲的大火维持的时间之长与桉树有关,这场火灾从2019年7月起整整烧了7个月,5.25万平方公里土地几乎全毁,相当于半个江苏、3个北京、2个比利时,山火造在几十人死亡,5200万的哺乳动物、6200万的鸟类、3.89亿的爬行动物丧生。2017年,播州区实施10万亩退耕还林,有人来推销苗。

  2、竹柳,安徽苗木老板来推销的苗木,而且我市汇川、湄潭、道真有,我去看过,说是成材后老板要来回收。苗木老板所称的“竹柳”,由于没苗木标签(通俗地说就是苗木的身份证),到底叫什么名字、从哪里来,对生态环境有没有破坏等等都不清楚,也没有检疫证明,只说是速生树种,四五年时间胸径就可达20厘米。凡是从外地引进新的林木品种,一定要进行引种试验。如果要大面积推广,必须要在试验成功且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在销售运输苗木过程中,苗木标签是一定要具有且随货同行。现在那些苗木到底有没有安徽老板来回收,不清楚。

  四是林业产业。两个角度(林产品质量、抗市场风险),1、林产品质量。如前几年由扶贫办主推的核桃产业,经过几年的实践,一是不坐果率不高,二是品质口感差还卖不出去,能够说是一个基本失败的产业。这就好比“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一个道理,所以在发展林业产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外来品种,一定要搞好品种选优和引种试验,试验成功再上马,确保林产品质量安全,盲目决策、拍脑袋决策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当前,由我们林业部门主导的花椒产业,更要把好种苗质量关,尽量用本林苗木公司制作的苗,慎用外来苗。2、抗市场风险。2017年绿色贵州三年行动计划林业生态建设保护综合考核中,遵义全省倒数第一,在营造林的一项考核指标造林成林率得分46.3分 ,其中务川最底1.2分(成林率两项指标:2013年的人工造林2.0和2011年的封山育林0),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很多,有管护浇水施肥病虫害等,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品种选择上,当时是为了全力发展金银花产业。后来政府花血本进行了补植补造。

  当乔木林郁闭度达到0.2(含)以上或灌木林盖度达到30%(含)以上、未成林未发生林业有害生物,进入成林。

  7、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8、采伐限额,第五十四条国家严控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与旧法相比,有四大变化,即:编制原则、编制单位、报批程序、批准机关变化。新《森林法》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将旧《森林法》有关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主要考虑是地方对于采伐限额与实践脱节,不足以满足开展森林经营需求。将审批权下放后,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压实地方责任。国家可通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地方监管,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省级人民政府将编制的采伐限额报国务院备案,更有助于国家准确掌握森林资源消耗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9、采伐条件,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该依据不一样的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控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10、采伐许可申请,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作业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11、采伐证核发,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12、采伐申请材料,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根据国家十三五的采伐规定,个人的10立方米以下不需要伐区调查设计,县级为便民利民放宽到20立方米。但国有和集体除外。

  结合采伐许可申请、采伐证核发、采伐申请材料,我汇报一下我市十三五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笔计本)

  13、森林保险,第六十三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新增的内容(我市情况)

  14、木材经营加工,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公司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第四章森林保护28至41条,主要包涵保护原则、自然保护地森林保护、天然林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护林组织、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总量控制、林地占用和临时占用、基本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的重点有7个方面:

  1、保护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森林资源保护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着重生态保护,着眼的是公益而非私益。

  2、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一般保护原则)

  森林(新):新《森林法》第八十三条(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根据用途可大致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之前为薪炭林)。

  森林(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本次修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这是新旧森林法关于森林的定义的区别。

  林地(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林地(旧):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内容上看基本一致,只是顺序有变化,在表述上新法用两句话,旧法用一句话,另外新法是“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旧法是“规划”的宜林地,内容差不多,多了“确定”两字。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含义:2004年1月29日,国家林业局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地。遵义属于中亚热带高原湿润季风区。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无霜期长,多云寡照。绝大部分地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由于地形复杂,海拔悬殊,境内是一个多样性的立体气候类型。雨水较为丰沛,年降水量1000~1300毫米,变化范围在700~1500毫米之间。因此遵义不存在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和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上地区,属于第三种情形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地(比如遵义的茶叶)。

  前面讲了一般保护原则里森林、林木、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这几个概念。结合林地的概念举例: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从事资源管理的人,不管是利益输送还是有人打招呼,一定要忠于职守、忠于法律,不光是守好生态这条底线,还要牢牢守好法律这条底线、自然保护地森林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4、天然林保护,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慢慢地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5、古树名木保护,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特殊保护原则)

  在特殊保护中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特殊保护地域和对象。即:“两类地域”+“三种对象”,两类地域:自然保护地+生态脆弱地区。三种对象: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天然林+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二是掌握天然林保护政策。正确理解“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含义,准确适用政策。三是注意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变化。新《森林法》规定“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没有行政许可规定,这与旧法的保护对象和行政许可存在非常明显差别。

  由于之前没有取消古树名木行政许可,在暴利驱使下,人为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举例:前几年,遵义非法采挖倒卖古树大树十分猖獗,致使我市红豆杉、银杏等珍稀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引起了市委慕德贵书记的格外的重视,作出了务必严打严查的重要指示。随后,市林业局起草了《遵义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通过建章立制来切实加强对我市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有些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钻法律空子,人为破坏弄死(强酸、打针),然后按枯死树申请采伐,或以安全风险隐患排险为由申请采伐。这次修法没有行政许可规定,彻底断了不法分子以很多理由破坏古树名木的念想。

  遵义古树名木资源: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42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9种,二级保护植物33种。银杉、桫椤、红豆杉、珙桐保护植物等在遵义设有专门的保护区。经2017年调查,全市登记古树大树名木共计19894株,其中古树大树名木13821株,古树群落195个6073株,现在全部都已挂牌,由专人进行管护。

  遵义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避让古树名木的案例。1、习新路避让千年红豆杉;2、绿塘水库避让永乐千年古银杏群。绿塘水库工程位于新蒲新区东面,地处永乐镇茅官河中下游河段,水库工程任务为城市及周边集镇供水,主要解决新蒲新区东部新城的城市生活用水,同时覆盖解决周边的新舟集镇的用水问题。该水库原设计正常蓄水位840.00m(高程828m),因该规模将淹没永乐古银杏群落(高程828m),为防止水库淹没古银杏群落,工程优化设计采取降低水库规模方式避让,优化后的水库正常蓄水位为826m,水库水位线低于古银杏群落地面高程2m,有效保护了古银杏。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植物多样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演变的见证者,具备极其重大的文化、科研等价值,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具备极其重大的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记得去年局里组织观看的国家安全宣传片……境外间谍情报机构通过策反、腐蚀拉拢或以重金收买我林业科技工作人员,以开展科考为名进入自然保护区,提取古树名木基因研制生化……,破坏我物种安全,造成新的生态灾难。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略之一,体现了新时代我们党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格外的重视。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概念,兼顾了传统和非传统两个方面的国家安全问题,习指出,要着力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新森林法将生态安全放在了总则第一条,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6、木材经营加工,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公司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木材经营加工在管理制度:取消了收购、加工、运输行政许可制度。(以前一根木材3张证来管)

  本次修订保留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完善;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7、总量控制和林地占用,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控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哭笑不得的事情,参加市里某某领导召集的某某重点项目会议,大数据局到市林业局来办手续。

  (一)长期占用林地。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核;使用林地面积高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三)委托审批权限。长期占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在5亩以下;长期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在10亩以下。

  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是新增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明确规定“严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

  在林地管理上,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实施差别化林地管理政策,严格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保护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

  新《森林法》隐性规定了林地占补平衡制度: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本行政区域:以县级为单位,但省级可进行一定调控。(市一级是没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8、临时占用林地,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第五章造林绿化第42至46条,主要包涵国土绿化、造林责任、植树义务及履行方式、造林要求、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新《森林法》除保留原法规定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外,还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写入法律,并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方式,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别的形式等8类。义务植树尽责形式:2018年,全国绿化委员会批复同意贵州、山西、青海等6省区作为全国第二批“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试点省,2018年3月12日,市林业局在汇川区团泽镇与全省同步举行了线上线下“e绿黔行” “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创新了公众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

  六是监督保障制度。第七章监督检查第66至69条,主要包涵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的重点有4个方面:

  1、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监督检查措施(行政监督),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森林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充实细化,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增加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旧《森林法》未规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能采用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新《森林法》规定了约谈制度。近年来,约谈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食品安全等工作中发挥了非消极作用,此次森林法修订借鉴其他领域做法,增加了约谈制度,明确了约谈主体、约谈对象以及适用约谈的情况,通过发挥约谈制度的行政监督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这一点上自己觉得贵州走在了前面,如向县提出问责建议)

  3、司法监督,第六十八条(公益诉讼)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之前一直由办案机关承担)(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2020年7月1日施行)

  4.审计监督,新《森林法》第六十九条【资源资产审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旧《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7年6月,中央、国家主席、主席习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主要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新《森林法》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意味着除“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外,还预留有发展空间,譬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审计等。

  (一)高位推动,是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举措。新《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也可以称之为“政府责任法”,在前七章69个规范性条文中,除前3条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根本原则外,与政府职责有关的32条,几乎占到总规范条数的一半;采用了“国家实行、国家采取、国家建立以及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等字样表述,突出了政府的责任;与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有关的19条,不足三分之一。在政府责任里面,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做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长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在新增的“发展规划”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保护发展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为林业部门就是要借助贯彻落实森林法的强劲东西,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着力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建设森林城市、森林村寨、森林人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全方面提升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治理能力,确保新森林法落地生根。(二)宽严相济,为守护绿水青山和人民的生态福祉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新森林法体现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要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具体表现有,宽的方面如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保留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等。严的方面如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取消了珍贵树木的采伐许可等,突出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宽是把绿水青山变成老百姓的幸福靠山,严是把生态环境转化为发展环境,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森林法的宽与严看似相互矛盾,其实又相互依存辩证统一,只有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林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把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